(2016)粤12刑更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灿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灿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01号罪犯张灿洪,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黄花村委走马夫村*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灿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中中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灿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2014年7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张灿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灿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7次;2011年5月、2012年1月、9月、2013年3月、9月、2014年3月、10月、2015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9月、2014年3月、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一百元,并提供了镇政府、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该犯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复函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灿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灿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锦审判员 陈俏颜审判员 苏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健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