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与被告李瑛、张忠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李瑛,张忠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241号原告:周建,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瑛,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忠甫,男,1966年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与被告李瑛、张忠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