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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与被告李瑛、张忠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李瑛,张忠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241号原告:周建,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瑛,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忠甫,男,1966年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与被告李瑛、张忠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