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26号罪犯穆斌,男,汉族,现年29岁,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绍嵊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一千元(此次缴纳500元)。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穆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224.06分,名列监区第15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穆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