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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6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敬平。被执行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许四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94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