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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隆伸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昆山隆伸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被执行人昆山隆伸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执行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隆伸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隆伸皮革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6836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468366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6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