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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3刑初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勇、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银行武强支行办理信用卡后并多次进行透支,银行工作人员自2015年1月份至5月份多次向其催收,李某拒不还款。截止到2015年6月29日,透支额为50211.59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银行武强支行办理信用卡后并多次进行透支,银行工作人员自2015年1月份至5月份多次向其催收,李某拒不还款。截止到2015年6月29日,透支额为50211.5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将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魏某的证言,书证报案材料、办理信用卡相关手续材料、中国银行信用卡催收通知书回执、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卡入账情况说明、关于客户李某催收情况的说明、电话催收记录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在判决宣告前,已向持卡银行缴纳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李某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东普审判员  严少芳审判员  孙全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