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21号罪犯秦先进,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先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秦先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先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罚金23000元未交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先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先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 庆 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