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楼雨梦与刘正裕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326号原告楼雨梦,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谢淑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卫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裕,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顾家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雨梦诉被告刘正裕其他合同纠纷案中,经审理案件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楼雨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其成人民陪审员 倪锡龙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浩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