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郑广正与陈纪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正,陈纪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2民初366号原告郑广正,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现住轮台县。委托代理人郭琦,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纪功,男,汉族,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正诉被告陈纪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广正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郑广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广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广正负担。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