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薛延科诉赵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延科,赵振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299号原告薛延科,男,生于1990年2月18日,汉族,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三组人。被告赵振华,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住民勤县三雷镇东街十一号楼2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延科与被告赵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延科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延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