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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薛延科诉赵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延科,赵振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299号原告薛延科,男,生于1990年2月18日,汉族,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三组人。被告赵振华,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住民勤县三雷镇东街十一号楼2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延科与被告赵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延科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延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