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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9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黎诉北京馨.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黎,北京馨·鹰体育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49583号原告李黎,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艳,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馨·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9号2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张伟。原告李黎与被告北京馨·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黎的委托代理人赵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馨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黎诉称:2011年4月2日,我与馨鹰公司签订《2096高球通会籍购买协议》。协议约定,我签约后成为2096高球通记名会员,本会籍为终身会籍,享受2096高球通金卡会员服务,享有北京XX高尔夫俱乐部及其他签约球场平假日每场230元的待遇,行权球场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因素必须调整的,2096高球通将在网站会员专区及时公布,并通过短信告知。我支付了5.5万元会费,其中5000元为会员转让费。签约时,馨鹰公司承诺在北京有16个行权球场,但签约后馨鹰公司随意变更行权球场而不通知会员,甚至还告知行权球场中部分球场不能享受相应的会员优惠。现在我不能享受协议承诺的服务。协议中“高球通不再接受任何有关业务员误导消费的投诉”、“俱乐部会员委员会会根据市场及发展状况,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有关事项”、“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条款,属于馨鹰公司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馨鹰公司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侵犯我合法权益,我多次向馨鹰公司主张权利,其均不予配合处理,失信于会员。且馨鹰公司未参加2012年年审,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现在没有营业场所。馨鹰公司还随意关闭网站及后台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我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2096高球通会籍购买协议》,馨鹰公司退还我会籍费5.5万元。被告馨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馨鹰公司系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健身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销售体育用品、服装等经营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4月2日,李黎与馨鹰公司签订《2096高球通会籍购买协议》(下称《会籍协议》)。《会籍协议》约定,会籍类型为终身创始价格即50000元会员享有每场230元的击球权。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等购买2096高球通记名会籍,即可享受2096高球通的金卡会员服务,享有北京XX高尔夫俱乐部及其他签约球场平假日每场230元的待遇;会籍一经购买不可退会;会籍购买之日起免收二年年费,会籍年费以当时购买会籍价格的4%计算,如因工作等原因一年以上无时间使用者,可申请为事假会员,申请当年免年费;会籍系联网服务,须通过全球通高尔夫服务专线4006992096或登录www.2096Golf.com网站提前预定,会员直接持卡至球场使用无效。《会籍协议》“声明条款”内容为:本会籍指定行权球场原则上不予随意调整,如因球会合作关系调整或不可抗因素必须做出相应调整的,2096高球通将在www.2096Golf.com网站上会员专区及时公布,并通过短信及时告知;本会籍所有权益以本协议中文版为准,一经签署即代表已经明白并接受相关条款,高球通不再接受任何有关业务员误导消费的投诉;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会籍协议》记载的馨鹰公司地址为该公司的注册地址。李黎向馨鹰公司支付了会籍费5.5万元。李黎称其未使用过会员卡,目前馨鹰公司的网站已被关闭。2012年11月19日,馨鹰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没有营业场所。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2096高球通会籍购买协议》、会员卡、收据、馨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查询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馨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从《会籍协议》约定看,会员购买2096高球通会籍的目的是为了成为会员后以约定的优惠价格在签约球场打球。因此,较为稳定的签约球场以及优惠的价格是保障会员权益的重要条件。《会籍协议》的声明条款也明确约定馨鹰公司不得随意调整行权球场,如因不可抗因素调整应在网站上公告并短信通知会员。目前馨鹰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能合法经营,营业场所不存在,该公司下落不明,馨鹰公司实际已不能向会员提供服务,故本院支持李黎的解除《会籍协议》的诉请。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会籍协议》解除后馨鹰公司应全额退还李黎已付会籍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黎与被告北京馨·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2096高球通会籍购买协议》;二、被告北京馨·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黎会籍费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北京馨·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黎已预交588元,被告北京馨·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李黎58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58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馨·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李黎)。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震人民陪审员  王新忠人民陪审员  王京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