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妨害公务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EA31**东风牌大卡车,由南向北途经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滩张十字南的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检查点时,在此执行检查任务的交通运输管理站执法人员李某甲、段某某示意李某停车检查,李某拒绝检查并驾驶车辆欲逃离,李某甲和段某某见状一边用身体挡,一边对李某进行劝阻,李某不听劝阻依然驾车强行用车推着两人前行,试图驾车逃离,行驶过程中李某突然加速,将李某甲撞倒后逃离现场,后交通管理执法人员在临潼区交口粮站门前将李某拦停并报警,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李某供述;证人证言;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且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辩护人张健认为,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EA31**东风牌大卡车,由南向北途经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滩张十字南的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检查点时,在此执行检查任务的交通运输管理站执法人员李某甲、段某某示意李某停车检查,李某拒绝检查并驾驶车辆欲逃离,李某甲和段某某见状一边用身体挡,一边对李某进行劝阻,李某不听劝阻依然驾车强行用车推着两人前行,试图驾车逃离,行驶过程中李某突然加速,将李某甲撞倒后逃离现场,后交通管理执法人员在临潼区交口粮站门前将李某拦停并报警,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供述证,2015年7月30日9时许,我驾驶了一辆前四后八的东风牌大型货运卡车沿临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潼区雨金办滩张十字南二百米左右时,我看见前面有运政的执法人员在检查过往车辆,执法人员看见我车过来,就向我打手势要求我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我就将车靠右停下,有一个执法人员上来拍我的窗户玻璃,给我说了什么,我窗户没有摇下来没有听清楚。后面有中巴车要过,我挡住路了,我就向后倒了一下,调整了一下方向。我车前面还有一个执法人员继续向我挥手,让我靠边,我就开车往前走。我继续往前开车的时候心中就存在侥幸心理,想开车把前面的执法人员吓唬走,然后闯关逃离。但是执法人员没有被吓走,一个执法人员用双手推着我车头副驾驶的位置,刚才敲我窗户的执法人员背靠着我车头驾驶室的位置,他们两个一起用身体阻挡我的车离开。我就继续缓缓的开车往前走,想把挡车的两个执法人员吓走,我轰了一下油门,靠副驾驶方向的执法人员跑开了,我开车轰油走的时候,另一个执法人员没有及时躲开,将这个执法人员带了一下撞上了,摔在路旁。我随后就轰油朝北继续行驶,到滩张十字的时候我朝东拐,朝交口十字方向继续行驶了一段距离,被运政的执法人员开车追上了,他们示意我靠边停车,他们告诉我刚才走的时候将人撞伤了,让我跟他们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我驾驶的是东风牌前四后八大型货车,车牌号为陕EA31**,车辆所有人是渭南市临渭区旭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我车上没有运输证,送去审验了,我清楚我的车还存在私自改装车型,将车厢加高的违法行为。我知道检查我车的那个执法人员身份。我开大车两年多了,路上经常会遇到穿着制服的运政执法人员检查我们的车辆。2015年7月30日还是运政人员要求我靠边停车,检查车辆,我认识他们穿的衣服,戴的帽子,我知道他们是查大车的运政执法人员。因为我知道我的车存在违法行为,害怕被罚款,就想突然开车将执法人员吓走,开车逃跑。在我开车逃跑时,我知道有两个执法人员在我车前用身体阻挡我离开。我就想加油朝前开一点,借着车的重量和冲撞力度将两个人员吓走后我就可以离开了。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2015年7月30日早9时许,我和张某、段某某、房某某、赵某某在临潼区雨金办滩张十字南边我们的管理站门前执勤时,发现从南边过来一辆东风牌的前四后八大型货用卡车(车牌号为陕EA31**)存在明显的加高,我和同事就打手势示意该车司机停车接受检查。我们当时都穿的工作制服,戴的工作帽,穿的黄马甲。只有我一个人戴了执法记录仪。我们挡的那辆车一直没有熄火,我们还没来得及出示证件那辆车就要跑。那辆车停在路的东边后,前面还停着我们挡停的另外一辆大车。我是一直站在那辆车的前边引导司机停车。我的同事段某某过去要求该车司机出示相关证件,但是司机拒绝出示。当时这辆车头朝北尾朝南停着,我们就要求该车司机将车开到管理站,这时那辆车突然加速,朝西打方向盘准备离开。段某某就立刻上前用双手推车辆副驾驶位置,我背靠着车头,被那辆车一直推着走了100多米。我们大喊要求该车司机立即停车,但是那个司机不顾我和段某某的安全,一直往北开。我发现那个司机突然猛踩油门,就想向路边躲开,但因车速太快没躲开,被撞倒在马路东边的水渠里,当时我吐了几口血,其他人没有受伤。那辆车一直往北跑了。我就被房某某和张某送到了医院。当时赵某某在检查前边停的那辆大车,那辆大车司机一直在场。3、证人证言:1)、证人段某某证言证,2015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我和李某甲还有其他同事在临潼区雨金十字南的管理站执勤。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陕EA31**的东风牌前四后八大型货用卡车存在明显加高,沿临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于是我和其他同事向其打手势要求其靠边停车,车停下后,我站在该车头前面,李某甲上前表明我们是运政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驾驶的相关证件,该车司机李某拒绝出示证件,李某甲要求其将车辆驶入栎阳中队管理站。临闫公路是南北走向,该车头北尾南停靠在公路东侧,该车前面还停着另一辆挡停的大车,栎阳中队管理站位于道路东侧。李某甲要求其将车驶入栎阳中队管理站后,该车应该朝东拐才对,但是我就看到该车发动朝西打方向,准备绕过前面停的大车,要强行离开。我一直在车头前面站着,就立刻上前挡在车前,用双手推车头靠副驾驶的位置,李某甲看到这个情况后,也上前挡车,背靠着车头驾驶室的位置。我们大声喊要求违法车辆司机李某停车,司机李某并未因我和李某甲身体阻拦其行驶而停车,反而不断加油向前行驶。当违法车辆绕过前方车辆到达马路中间时,突然猛轰油门,我当时看情况不对就松手向后退朝东躲开,当时李某甲也发现情况不对,准备向旁边躲开,这时违法车辆司机李某完全不顾前方有人,加油行驶将利用撞飞后朝北逃跑。我就看到李某甲被撞到路边的水渠内,当场吐血,鞋掉在公路上。其他的执法人员看到后立即开车向李某驾驶的大车追去,追至交口镇粮站附近将其逼停。我就和其他同事带着司机李某到雨金派出所。2)、证人房某某证言证,2015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我和李某甲还有其他同事在临潼区雨金十字南的管理站执勤。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陕EA31**的东风牌前四后八大型货用卡车存在明显加高,沿临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于是我和其他同事向其打手势要求其靠边停车。车停下后,我站在该车左后方,段某某站在车的正前方,李某甲上前对该司机进行检查和询问。过了一两分钟,我就看到这个车朝西打方向准备驶离,段某某和李某甲跑到车头去挡车,车还继续往前缓慢行驶。我正在指挥其他车辆通行,当我回过头来的时候,就看到李某甲从车头前面摔了出去,摔到路东。我看见违法车辆没有停的意思,就和同事开上执法车辆去追撞伤李某甲的车辆。我们驾车一直追到交口粮站附近,我的同事给司机招手示意停车,停车后,我和同事就上前要求其将车停到指定的地方,我们就回到办公室,我就和同事问他:“你知不知道刚才你跑的时候车前面有人?”他说知道。我又问他:“你把人撞飞了,你知不知道?”他说知道,之后我同事就带他到雨金派出所报警。经我们检查,撞伤李某甲的大车没有道路运输证,车辆存在私改车型,明显加高。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当时有五个人,都穿着运输管理站的执法工作制服,在执法时佩戴执法记录仪,车辆停靠后,我们会上前表明我们执法身份,开始检查。现场有我们的工作人员,还有另一辆车的司机看到这个过程。3)、证人吕某某证言证,2015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我驾驶一辆东风前四后八大卡车沿临闫公路朝北行驶,行驶至滩张十字南200米左右的时候,遇到此处道路运政的执法人员在此设卡检查过往车辆,执法人员给我示意靠边停车后,我就将车靠路边停下,接受检查。执法人员正在检查我的行车手续的时候,我就听到背后有大车的轰鸣声,我就回头看怎么回事。我当时就看到一辆东风红色的大卡车轰鸣着缓慢往前行驶,有两名运政的执法人员一名手推、一名背靠在这辆东风红色的大卡车车头前面,在阻挡这辆大车行驶离开。这辆东风红色大卡车没有停下的意思,继续前行将那两名运政人员往前推行了有几十米远。这时这辆大车已经由我背后开到我的车前面了,我就看到从这辆大车的车头的位置飞出来一名执法人员,摔倒在路旁的沟里,瘫坐在那里。那辆大车也没有停下,加速朝北离开了,其他执法人员看到后,就驾车去追那辆大车了,我随后就离开了。我只看到撞伤执法人员的是一辆前四后八的红色东风牌大卡车,车牌号我也没有看清楚。我没有看到执法人员怎样检查这辆大车,因为当时这辆大车在我的背后。4、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2015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栎阳中队运政工作人员房某某报警称:其同事李某甲在临阎公路临潼区雨金办滩张十组南段执法过程中被一辆大卡车撞伤。公安临潼分局雨金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经调查,2015年7月30日9时许,栎阳中队运政工作人员在雨金办滩张十字南两百米处对过往大车进行检查,李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陕EA31**东风牌前四后八大型货车在停车接受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又再次开动车辆欲离开逃避检查,在逃离过程中,执法人员李某甲和同事段某某在车头利用身体进行阻挡,李某驾车将李某甲撞伤后逃离现场,后被运政人员追回。该所民警赶往现场,经犯罪嫌疑人李某传唤至派出所。2)、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证,经辨认,涉案现场位于临闫公路滩张十字南约200米,中心现场位于公路中间,周围环境:东临屠宰场,路西侧为电信营业厅。3)、李某甲、赵某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证,李某甲、赵某某系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人员。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复印件证,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职责。5)、情况说明证,2015年8月5日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我站栎阳中队执法人员在渭北滩张盐库门前正常例检过程中,发现一辆车号为陕EA31**的大货车由南向北驶来,该车涉嫌擅自改装,我执法人员随即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看到我执法人员后,随即缓慢将车假装停止,但并未熄火,当我执法人员李某甲同志靠近该车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驾驶员突然发动车辆,撞向我执法人员李某甲同志,进行逃窜,李某甲同志当时正在该车前方,在被该车强行推行20多米远时由于来不及躲闪,被该车撞倒在公路旁边的沟渠内,头部触地受伤,当时口吐鲜血,失去意识,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6)、大货车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表证,陕EA31**大货车车辆所有人为渭南市临渭区旭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雷某身份证复印件证:雷某,男,1984年6月11生。7)、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证,李某甲头部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14120.62元。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渭南市临渭区旭航汽车贸易公安被行政处罚5000元。9)、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证明证,李某,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李某2015年8月17日前在辖区为违法犯罪记录。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也未出示新的证据。被告人李某对其妨害公务的过程当庭作了供述,该供述与以上证据相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逃避运政执法检查,以冲撞执法人员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