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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岳笑天与黄保雪、岳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笑天,黄保雪,岳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715号原告:岳笑天,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黄保雪,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张北矿工人,现住址。被告:岳一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笑天与被告黄保雪、岳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笑天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笑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笑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岳笑天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允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