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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555号原告张某。被告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