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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务农。住谯城区。2015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12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金龙、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郑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16时许,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位庄行政村王小庙村东南地,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田地中道路问题引发纠纷。后被告人王某用铁棍将被害人孙某某的鼻部、面部打伤。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16时许,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位庄行政村王小庙村东南地,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田地中道路问题引发纠纷。后被告人王某用铁棍将被害人孙某某的鼻部、面部打伤。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变现,并经社区评估,对其可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铁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朝霞代理审判员  车海三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轩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