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滨州市渤海纪念园职工。被执行人葛某,滨州学院教师。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滨州市房管局暂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滨州市证券交易中心无被执行人的股票信息,其家人亦无财产和能力替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