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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寒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张某甲,郭寒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农民。系被害人徐某己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农民。系被害人徐某己母亲。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寒,又名郭赛,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浩然,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寒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张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刘冰烨,被告人郭寒及其辩护人郭浩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郭寒登录其妻岳某QQ发现岳某与被害人徐某己暧昧照片,怀疑他们又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顾家人劝说持折叠刀连夜寻找,于14日凌晨5时许寻至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徐某己家,徐母开门后被告人郭寒即进入被害人卧室,见徐某己和岳某睡在一起,遂用折叠刀捅刺徐某己和岳某数下,致徐某己当场死亡、岳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己系心脏破裂后大量失血死亡,被害人岳某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郭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起诉要求被告人郭寒赔偿因被害人徐某己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30891.5、死亡赔偿金686920元、赡养费46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237331.5元。被告人郭寒对自己持刀刺戳被害人徐某己及岳某,并致徐某己死亡、岳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郭寒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提出:1.被告人郭寒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害人徐某己、岳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郭寒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郭寒因认为其妻岳某在与岳某有不正当关系的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耿车居委会徐某己(被害人,殁年25岁)家,便携带匕首连夜寻找。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寒寻至被害人徐某己家,发现被害人徐某己和岳某睡在一起,遂用匕首刺戳徐某己和岳某数下,致徐某己当场死亡、岳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己系心脏破裂后大量失血死亡,被害人岳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起因。1.被害人岳某(被告人郭寒妻子)陈述,证实其在和郭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事徐某己发生婚外情,徐某己与其相处的时候知道其没有离婚,但徐某己不让其和他家人说。郭寒知道其和徐某己在一起以后,恼羞成怒,还曾用过其手机打电话给徐某己。2015年8月14日凌晨5点多,其和徐某己在徐某己家的卧室睡觉,当时徐某己光着身子,其穿着睡衣,后郭寒到场。2.证人孙某(被害人徐某己同事)证言,证实徐某己和岳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记得案发前一同事说劝过徐某己不要和已经有家庭的岳某交往的。3.证人杨某之(被告人郭寒继父)、徐某乙(被告人郭寒母亲)证言,证实郭寒和岳某在一起生活多年,生育两个孩子,本来关系很好。2014年左右,因为岳某跟耿车一个姓徐的同事发生婚外情,直接不回家,有时也联系不上,夫妻俩关系就不好了,岳某还要离婚的。案发前几天,岳某离家未回。4.证人张某甲(被害人徐某己母亲)、徐某甲(被害人徐某己父亲)证言,证实徐某己和岳某在上班的时候认识,后谈恋爱的。2015年2、3月份,岳某第一次到其家,同年6月份左右,岳某开始在其家住,后来断断续续住过,案发前在其家住了一个星期左右。徐某己和岳某已经在一起睡了。5.证人徐某丙(被害人徐某己庄邻)证言,证实听说徐某己跟一个没离婚女的在一起生活。6.被告人郭寒的供述,证实2014年,其妻子岳某和同事徐某己产生暧昧关系,经常不回家,并要和自己离婚,在其找岳某母亲等人调解过程中,徐某己一直发短信让岳某跟其离婚,其遂用岳某手机打电话给徐某己让他远离岳某,并与徐某己发生争吵。2015年8月8日岳某离家一直未回,同年8月13日晚上9点多,其登录岳某QQ,在QQ空间里发现岳某和徐某己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也显示岳某最近一直在徐某己家,其当时很生气。到徐某己家,其看到徐某己和岳某睡在一起,徐某己光着身子,岳某上身穿睡衣,下身穿一条短裤,见此情景,其非常气愤,徐某己还骂其,其就拿刀刺戳徐某己和岳某的。其还供述徐某己跟其和岳某在一个车间上班,包括徐某己在内的公司许多同事都知道其和岳某是夫妻关系,每天上下班、吃饭、休息,其和岳某都是一起的,其天天骑车带岳某。其和岳某也曾经跟别人说过二人是夫妻关系,让同事看过孩子照片,岳某的QQ和微信里也有孩子的很多照片。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郭寒具有杀人的故意。1.被告人郭寒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其到徐某己家后掏出折叠刀朝徐某己和岳某肚子左右的位置连续刺戳四五刀,直至徐某己不喊叫不动弹了,其才住手。其知道这样刺戳会导致人死亡,但不计后果了。2.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徐某己左胸部有3处创口,均深达胸腔,解剖见心包及左心室壁创口,左心室壁创口与左心室相贯通,左侧膈肌近肋骨处有2处创口,其中1处贯穿膈肌,左手见2处创口,其中1处深达肌层。3.被害人岳某的病历,证实被害人岳某入院时查体见前胸壁2处伤口,左侧胸壁见1处伤口,右前臂可见4处伤口,胸部CT显示左侧血气胸。入院后,肌电图显示右侧尺神经损伤。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郭寒实施了持匕首刺戳被害人徐某己、岳某,并致徐某己死亡、岳某受伤的行为。1.被害人岳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14日凌晨5点多,其与徐某己正在徐某己家睡觉时,徐某己的母亲喊徐某己,说有人找他,接着就看到郭寒冲到床边,持刀先刺戳徐某己几刀,而后又刺戳其七八刀,徐某己出血比较多,当时就晕过去了,徐某己的母亲在郭寒戳其时拉着郭寒的,郭寒跑掉后其报了警,之后就一直迷迷糊糊的了。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5点左右,有个男青年到其家敲门说是找徐某己一起上班的,其就让他进家了。那个男的进入徐某己卧室以后,其就听见有人大叫,后看到徐某己和他对象岳某躺在床上,那个男的趴在床上,一手撑着床,一手在动,徐某己身上出血了,其就呼救的,那个男的站起来要走,其拉他的时候把他衣服袖子撕坏了,后那个男的跑了,其追的,看见那个男的后来坐一辆摩托车逃跑了。其回到家时,徐某己已经没有反应了,床上地上都是血。3.证人杨某之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1点左右,郭寒到其家看过小孩就骑摩托车走了,其和郭寒母亲感觉不对劲就出去找郭寒的,后在耿车镇九支渠附近找到郭寒,并做他思想工作,但郭寒不听规劝又跑了,其骑摩托车没找到就停在庄外路上的。后来郭寒从北边跑过来上了摩托车就让其开走,当时后面有人追郭寒并喊抓贼,其看到郭寒衣服袖子撕坏了,郭寒说岳某和那个男的正在睡觉,其拿刀戳了男的胸口四五刀,戳了岳某两三刀。后来其带郭寒到派出所自首的。4.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因郭寒到其家看过小孩就走了,表情很凶,其害怕出事,就和郭寒继父出去找郭寒的。到耿车镇九支渠附近找到郭寒并劝说他,但郭寒趁其不注意又跑了,郭寒继父又骑摩托车去追的。后得知郭寒在朋友家,郭寒嫂子带其去找的,到之后郭寒说他捅到人了,就劝他去自首的。5.证人朱某(被告人郭寒嫂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因郭寒去家看了小孩就走了,其公婆徐某乙觉得反常就和郭寒继父去找的。凌晨4点多,徐某乙说在耿车镇九支渠附近找到郭寒了,其就赶去的,到之后徐某乙说没劝住郭寒,郭寒又跑了。后来郭寒继父到了说出事了,其与郭寒通电话得知郭寒在何某家,一起到何某家后,郭寒告诉其母亲当时岳某和那个男的都没穿衣服躺在床上,他把男的戳倒了,后几人就劝郭寒自首的。6.证人何某(被告人郭寒朋友)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1点多左右,郭寒到其家说妻子和耿车镇的徐某己在一起生活了,问其徐某己家地址,要去教训他们的,但其不知道,就劝他白天再找的。其睡到凌晨5点多时,看到郭寒站在面前,告诉其找到徐某己家了,且拿刀把徐某己给杀死了,还胡乱捅了自己妻子几刀。后来郭寒让其找衣服给他换的,衣服换下来后放在其家里的。郭寒继父和母亲到之后,就带郭寒去自首的。7.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5点左右,其听到妻子张某甲大声呼救,就跑到院子里,张某甲说徐某己被人杀了,其追出去看到一个人朝南跑,就边追边喊人把他拦住的,后来那个人上了一辆摩托车逃跑了。回家后看到徐某己仰面躺在床上,浑身是血,床上地上都是血,眼睛闭着,已经没有脉搏了。岳某坐在徐某己旁边,身上也有血。8.证人蔡某甲(被害人徐某己庄邻)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4点多,其看到一个小伙子经过其家门口往北走的。过了几分钟后,其听见北边有人喊,就出去看,正好看到之前从其家经过的那个小伙子往南跑,小伙子的衣袖是撕坏的,到路口坐上摩托车跑了。9.证人徐某丁、蔡某乙、徐某戊、徐某丙(被害人徐某己的庄邻)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5点左右,听到徐某甲夫妇喊抓人,出来看到徐某甲夫妇在往南追一个人,后来没追上。到徐某甲家看到徐某甲儿子躺在床上,已经没有反应,屋里的地上、床上都是血,床上还有个女的捂着肚子也受伤了,徐某丁、徐某戊就报警的。10.证人刘某(被害人徐某己庄邻)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5点左右,其看到有个男的在敲徐某己家的门,后来徐某己家里人开门的。11.证人王某(急救医生)、张某乙(急救护士)、沈某(救护车驾驶员)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5时11分,根据120指令,三人到耿车镇耿车居委会六组实施急救,到伤者房间后发现一个没穿衣服男的躺在床南侧,身上、床上、地上都是血,左胸有一处刺伤,左腋下有伤口,左手虎口下有伤口,经检查,发现生命体征已经消失。男的北边坐着一个女的,身上有八处伤口,多在胸部,都比较浅,无贯穿伤。确认男的死亡后就没有再对其抢救,把女的包扎后送到医院了。医疗急救病历,亦记载被害人徐某己被急救时已死亡,被害人岳某受伤。12.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及所附照片以及物证,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耿车居委会徐庄组徐某己家,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12处血迹;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郭寒的指认,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赵庄村十支渠内进行勘验、检查,打捞提取匕首一把;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郭寒的指认,对耿车镇新华居委会四组何某家进行勘验、检查,提取格子衬衫一件和白色T恤一件。物证匕首单刃、长20.5厘米,柄长11.5厘米,刀刃长9厘米,刀柄上有“BROWNING”字母标记,物证格子衬衫一只袖子损坏,白色T恤前部损坏。经被告人郭寒当庭辨认,确认所提取的匕首为其作案时使用,所提取的衣物为其作案时所穿。13.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现场客厅门口地面上血迹、徐某己南侧床单上血迹、西侧卧室床南侧地面上血迹、徐某己北侧床单上血迹、床北侧地面上血迹、床西侧地面上血迹、南侧床头柜西侧地面上滴落状血迹、床西南床脚地面上血迹、床西北侧床脚处血迹、西侧床框上血迹与岳某口腔拭子STR分型结果相同。徐某己身下血泊、西侧卧室南侧电脑桌上被子上血迹与徐某己心血STR分型结果相同。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记载被害人徐某己躯干部见多处创口,其中左胸部第3、4肋间创口,创缘整,创角左钝右锐,深达胸腔,解剖检验心包及左心室壁见创口,心包腔内见大量血性液体及血凝块,左心室壁创口与左心室相贯通,左侧胸腔见大量血性液体及血凝块,量约1200毫升,右侧胸腔见血性液体及血凝块量约200毫升。鉴定意见分析认为,被害人徐某己系心脏破裂后大量失血死亡,其损伤符合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形成。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学检验,被害人岳某胸部见3条瘢痕,左季肋部见1条瘢痕,右前臂见4条瘢痕,CT片显示左侧血气胸,左肺萎陷未达30%,岳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4.被告人郭寒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14日凌晨1点多,其到母亲家看了小孩之后,就带着一把水果刀骑摩托车去找岳某的。其先到耿车镇何某家问徐某己家地址的,何某不知道。后其继父和母亲到耿车九支渠附近找到其,劝其不要冲动,其趁机跑了。后凌晨5点多,经到庄子里询问,找到徐某己家。其以找徐某己上班为由,骗徐某己母亲开门进入徐某己家,在徐某己卧室内,其持刀往徐某己和岳某肚子左右的位置刺戳四五下,徐某己母亲见状上来拽其,并喊徐某己父亲,徐某己父亲出来时,其挣脱逃跑,衣服被徐某己母亲撕坏。后看到其继父骑摩托车找其,其就跑到跟前坐上摩托车让赶紧带自己走,其告诉继父拿刀捅人的。后其让继父下车,自己骑摩托车到赵庄村部门口路过一个桥的时候,把刀扔到河里。后其到何某家,告诉何某自己拿刀捅人的,让何某找了一件衣服给其换上,其父母和嫂子到之后,其讲述了捅刺徐某己和岳某的事,他们劝其自首,后其继父带其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郭寒在侦查阶段及当庭对作案过程均供认不讳,被告人郭寒并供认侦查机关无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第四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归案、前科及相关人员户籍等情况。1.案件查破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4日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接匿名报警称:耿车九支渠耿车宾馆有人杀人,有人伤。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与此同时,被告人郭寒在其继父杨某之的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郭寒如实供述自己持刀将徐某己杀死,将岳某刺伤的犯罪事实。2.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寒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3.被告人郭寒与被害人岳某的结婚证,证明被告人郭寒与被害人岳某2012年2月8日登记结婚,案发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郭寒及被害人徐某己、岳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寒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寒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在被告人郭寒与被害人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害人徐某己和岳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郭寒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寒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决定对被告人郭寒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郭寒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徐某己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起诉要求被告人郭寒赔偿丧葬费30891.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郭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张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5元;三、没收作案工具匕首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