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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廖学早与温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学早,温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5民初17号原告廖学早,男,1968年0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男,石城县群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温孝根,男,1981年02月0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原告廖学早诉被告温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宙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廖学早代理人张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孝根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及其代理人诉称,2008年5月21日,被告温孝根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至今未归还原告的这一借款。当原告于2014年底向被告追索还款时,被告却均以没钱归还为由,推诿拖欠至今,故诉讼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温孝根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于2008年5月21日向原告具立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廖学早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今借人温孝根2008年5月21日)。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廖学早诉被告温孝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为证,被告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孝根应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温孝根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宗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