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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生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世通制冷机械有限公司 一案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生应,河南省世通制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民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苏生应,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世通制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应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世通制冷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30.09万元,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生应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世通制冷机械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夏俊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