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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文国与被执行人威海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国,威海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国。被执行人威海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文国与被执行人威海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