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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603号原告顾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才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