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飞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487号原告:徐飞,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士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