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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6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刘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687-1号原告刘某。被告黄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退还原告刘某2480元。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