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01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林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林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892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福建龙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凤城镇河滨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阿龙,董事长。被告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林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龙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林峰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龙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林峰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培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