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薛利权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7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敏与被执行人刘红、薛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利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薛利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 位执行三庭拟稿人张 轩打印人张 轩校对人张 伟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1322执7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敏与被执行人刘红、薛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利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薛利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