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薛利权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7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敏与被执行人刘红、薛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利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薛利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 位执行三庭拟稿人张 轩打印人张 轩校对人张 伟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1322执7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敏与被执行人刘红、薛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利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薛利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