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青岛千禧国际村置业有限公司与黄珮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千禧国际村置业有限公司,黄珮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0214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千禧国际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8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世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珮珮,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千禧国际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珮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第一、三项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