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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克山县金鑫热力有限公司、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克山县金鑫热力有限公司,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玄珣,总经理。被告克山县金鑫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克山县金鑫热力有限公司、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7273元,减半收取3636.50元,由被告克山县金鑫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桐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人民陪审员  王 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