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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08号罪犯杨杰,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作出(2001)珠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9月29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6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09年2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8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杨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减刑二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履行财产刑14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累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