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桓胜与魏永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桓胜,魏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陈桓胜,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612。被执行人:魏永全,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公民身份号码:×××0074。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桓胜与被执行人魏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永全未有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还款24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桓胜确认,本院于2016年3月7依法主动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魏永全名下登记有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大道128号K幢7号房屋一幢(产权证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魏永全名下的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大道128号K幢7号房屋一幢(产权证号:×××××号)的房屋所有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魏永全继续管理和居住,但不得转让、出租或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权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