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胡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胡晓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5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41291(1-1)。负责人:刘熙,该行行长。被告:胡晓彬,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2016)川0603民初12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胡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晓彬银行存款9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晓彬银行存款9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