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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与漳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漳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437号原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78号铁道大厦**楼***座。法定代表人陈水湖,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浦东花园小区1幢1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960549789。法定代表人李惠珍,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漳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以原告与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