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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322号原告李某。被告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秀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