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岳述凤与吴斯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述凤,吴斯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161号原告:岳述凤。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斯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述凤诉被告吴斯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述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述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