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民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和光与麻馨、王秀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馨,黄和光,王秀敏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麻馨,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和光,男。原审被告:王秀敏,女。原审原告黄和光与原审被告麻馨、王秀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3845号民事判决,麻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麻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麻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麻馨撤回上诉;二、本案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0元(上诉人麻馨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345元,由上诉人麻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学枝审判员  丁大勇审判员  刘冬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