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21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