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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21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