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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当涂县西山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发华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西山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刘发华

案由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915号原告:当涂县西山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潘成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和保,当涂县姑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发华,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西山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发华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西山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西山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涂县西山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当涂县西山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