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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小玲、钟传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玲,钟传优,黄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拍卖)(2015)全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廖小玲,女,1963年7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钟传优,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黄美香,女,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全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钟传优、黄美香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钟传优(共有人黄美香)名下的位于全南县新城B区XX栋(贸易广场)的房产(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26.98㎡),所在层数为第2-4层,进行整体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传优(共有人黄美香)名下的位于全南县新城B区XX栋(贸易广场)的房产,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26.98㎡,所在层数为第2-4层,拍卖款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翔审判员 傅赣杰审判员 曾永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