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更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继臣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臣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557号罪犯李继臣。2002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辰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7399.2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认为,罪犯李继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上半年、2015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继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上半年、2015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继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继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7399.29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伟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