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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阙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98号原告阙某某,女,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沈某某,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 志 敏人民陪审员 赖 秋 兰人民陪审员 卢 晓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阙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