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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629号原告焦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霍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霍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恒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