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629号原告焦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霍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霍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恒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