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与丁宝坤、徐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丁宝坤,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66-1号原告: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号。法定代表人:缪丽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之喜、张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宝坤,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徐娟,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与被告丁宝坤、徐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宝坤、徐娟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产权登记在担保人李娟、曹宇名下(共有人曹金驹),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A7栋4层01号(房屋所有权证:湖201100982,权证编号:02370514)的房产作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丁宝坤、徐娟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产权登记在担保人李娟、曹宇名下(共有人曹金驹),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A7栋4层01号(房屋所有权证:湖201100982,权证编号:02370514)的房产。2015年12月21日,原告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作出(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撤回起诉。2016年3月17日,原告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丁宝坤、徐娟被保全财产及原告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荣康医疗康复器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丁宝坤、徐娟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二、解除对产权登记在担保人李娟、曹宇(共有人曹金驹)名下,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A7栋4层01号(房屋所有权证:湖201100982,权证编号:02370514)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