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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42号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村民小组与禤学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村民小组,禤学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42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村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诉讼代表人:禤浩彬。委托代理人:俞璇,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禤学龙,男,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号码:×××2419。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村民小组诉被告禤学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