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候新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陈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候新春,陈勇,沛县汽车运输公司加油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路科技大道科技大厦一层、三层。诉讼代表人孟洪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新春,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4********,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焦山村1队***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58********,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沛城汉城中路汽车站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汽车运输公司加油站,住所地沛县沛丰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左霞,该加油站负责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长伟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