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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胡双彩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5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双彩,女,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身份证号码:×××276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双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双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胡双彩利用上家“阿某”、“刘某”(均另案处理)提供的“皇冠网”赌博网站账户、密码供黄某、谢某龙(均另案处理)在上述网站投注赌博。黄某、谢某龙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输赢的钱转到被告人胡双彩的农业银行账户(62×××79)、工商银行账户(62×××53),被告人胡双彩再将钱转给上家。经查,黄某转账了1420840元、谢某龙转账了184707元到被告人胡双彩银行账户。2015年10月30日,公安人员来到东莞市南城区元岭新村四巷3号3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胡双彩,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一台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及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张借条。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双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作案工具苹果手机、农业银行卡、借条、苹果ipad2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确认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说明材料,借款借条,被告人胡双彩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双彩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双彩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双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胡双彩适用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胡双彩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双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平板电脑1部(详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代理审判员  李沛雄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