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箐博与杨云清、杨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箐博,杨云清,杨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5946号原告王箐博。被告杨云清。被告杨莉。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闫冰书记员 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