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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箐博与杨云清、杨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箐博,杨云清,杨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5946号原告王箐博。被告杨云清。被告杨莉。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闫冰书记员     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