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罪犯余在文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571号罪犯余在文,男,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在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余在文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在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在文减刑一年(刑期至2029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邦解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