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俞克仁与王方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克仁,王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俞克仁。被执行人:王方俊。俞克仁与王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方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俞克仁于2016年1月1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3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方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归还执行款3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支付执行费45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方俊名下位于象山县泗洲头镇泗洲头村及泗洲头镇隔桥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但系集体土地上的建房,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