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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长远、周胜伟申请执行刘廷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远,周胜伟,刘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杨长远,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周胜伟,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8日。被执行人刘廷芳,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20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822号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长远、周胜伟申请执行刘廷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廷芳前夫舒必国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门市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