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城镇工业区中兴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翠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丹华、蔡敏丽,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三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陶圣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剑,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筱明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人民陪审员 沈秀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