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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7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姚某,汉族371302770517062。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兰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某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张家王庄小区4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